8分钟前 商河县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绝不手软,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商河县将进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0年11月17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NO:SST-SPZ-202014356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牛排(牛肉)检验项目“氧氟沙星”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为4.9μ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登记情况并于2020年11月17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02、商河县味极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2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NO;SST-SPZ-202013332号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食用植物调和油检验项目“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对销售商商河宝祥蔬菜超市负责人调查得知并提供相关证据显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从济南味极香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03、商河县甄亮元蔬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1日从商河县绿丰源超市抽检的“黄豆芽”经检测结果不合格,我局在对商河县绿丰源超市调查时,该单位提供了商河县甄亮元蔬菜批发部的进货单和相关资质,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04、商河县云国蔬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11月10日分别从商河县孟令花菜店和商河县红英果蔬店抽检的韭菜经检测结果不合格,我局在对上述两家单位调查时,两家单位都提供了商河县云国蔬菜批发部的进货单和相关资质。当事人对以上两家的进货单和相关资质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05、商河县宇丰冷鲜肉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3日从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抽检的“猪肉”经检测结果不合格,我局在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调查时,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了商河县宇丰冷鲜肉批发部的进货单和相关资质,当事人对上述行为均已认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06、商河县一品鲜蔬菜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1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No:HSTT2020027081号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商河县一品鲜蔬菜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的油麦菜检验项目“氟虫腈”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是商河县品鲜蔬菜店从商河县甄亮元蔬菜批发部购进。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1月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7、商河县甄亮元蔬菜批发部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1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No:HSTT2020027081号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商河县一品鲜蔬菜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的油麦菜检验项目“氟虫腈”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前期调查,该批次油麦菜2020年11月10日在商河县甄亮元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并索要了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进货单据和快检单证明材料等。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1月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8、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怀仁商贸中心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3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No:SST-SPZ-202013679号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2日在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怀仁商贸城中心抽检的商河县宇丰冷鲜肉经营部经营的猪肉,检测项目“多环西素,μɡ/kɡ”项目,标准指标“≦100”,实测值“357.8”,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兽药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1月14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日期: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