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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广告“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处罚!欧洲杯几年一次

   日期:2024-01-28     浏览:30    
3分钟前 生活中在一些商家发布的促销活动上,我们有时会看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或者归本公司所有”的字样,这看似合理的标注,实则是违法行为。无锡市梁溪区的某家饭店就因为这句话,被立案调查。     近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清名桥分局接到投诉,投诉其在某饭店的公众号宣传文章上看到有“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某店所有”的字样,分局执法人员立即根据举报线索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梁溪区某饭店为推广其菜品服务,日前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无锡这家店‘第二届龙虾节’特价来袭,低至6折!约吗?”的广告推文,该推文详细介绍了促销活动的内容、范围、方式、条件等,在推文最后,商家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标注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某店所有”的字样。     上述通过广告的方式明示最终解释权归其自己所有,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的规定,我局对其做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良商家往往以“拥有最终解释权”一类“霸王条款”充当“护身符”,强迫消费者接受其限制条件或免除商家应尽的责任,如“商品出售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三包”等。当遇到此类问题或权益受损,可以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日期:2021-09-03  
原文链接:http://www.ximin.net/hq/604.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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